记者4日从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浙江省已出台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四种情形严禁出让海域使用权。
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最近公布的《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公用设施用海项目;有权属争议的海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其用途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性质属经营性用海。浙江省的海域使用权的招拍挂按法定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的指导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工作。
这位负责人表示,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须根据海域评估结果等确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测量费、海域论证费、海域评估费、政策处理和前期工作等费用的总和。
在沿海一些地方积极探索的基础上,浙江省政府去年10月发文,决定全面推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发挥海域使用权的融资功能,促进涉海产业发展,壮大海洋经济实力。
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浙江省政府及沿海市、县政府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249本,新增确权海域面积4066.6公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121本,抵押金额30亿元。